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,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噪音污染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《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结合我区实际,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:
一、本《通告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,使用黑火药、烟火药、引火线等物品制成的,能产生烟光、声响的各种烟花、鞭炮和礼花弹等制品。
二、双滦区行政区域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;严禁非法生产、销售、储存、运输烟花爆竹。
三、违反本《通告》规定,在双滦区行政区域内非法生产、销售、储存、运输、燃放烟花爆竹的,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。
四、违反本《通告》造成国家、集体、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,依法承担民事责任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五、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本《通告》规定的行为。对举报非法生产、销售、储存、运输、燃放烟花爆竹的,经查证属实,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奖励。
举报电话:110(双滦公安分局)、5915859(双滦区应急管理局)
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政府
2025年12月15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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